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登记
*十一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十五条 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